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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污 贵在执行
2013-07-03 11:00:41 来源:辽宁日报

环境问题日益加剧,打击环境犯罪的任务愈加艰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除了罚款、停业等行政、民事手段,最具有震慑力的,当属判刑坐牢等刑事手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都比较少,“入罪门槛高”成为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已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定罪标准,进一步细化了鉴定取证程序,从严打击监管渎职犯罪和单位犯罪,从重打击阻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犯罪,充分显示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治理污染有法难依的问题,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然是个问题。因为只有纸面上的规定变成实际的行动,遏制污染才不至于成为空话。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趋于完善。

  这是今年4月发生的事。据媒体报道,在辽阳灯塔市有一条流经多个村子的河,随着时间不同会流出蓝、黄、红等多种颜色的河水,因为这条长度不足2公里的河流,汇集了生活污水、洗染企业废水和化工企业废水。在一处河段,记者发现,一条直径约半米的管道口,正在源源不断地涌出深蓝色的污水,污水来自一家化工厂,这家化工企业曾因私自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每次罚金10万元。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这起污染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严惩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污染环境只需交罚款就能过关的“好日子”到头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让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再也不能轻易地“用钱消灾”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要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普遍认为,刑法的震慑作用是其他法律无法比拟的,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上升为刑事责任予以追究,必将对环境污染制造者形成高压态势,打击环境犯罪,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

  违法成本低,边污染边治理陷入恶性循环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加大了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

  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2010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为11.682万起,而作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仅11起,不足万分之一。而且,行政罚款的金额不大,对污染行为人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往往大大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

  环境污染主体获利与受罚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让各种污染行为屡禁不止。而且,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往往对环境污染问题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有的地方还鼓励发展“经济见效快”的高污染行业。这些无视可持续发展的短视做法,往往造成严重的后遗症,那就是严重的土地、大气和水污染,甚至严重危害民众的身体健康。

  边发展,边污染,然后再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思维,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报道,目前,全国有1/6的耕地惨遭重金属污染,光要修复这些被污染了的耕地,所需资金将达6万亿元之巨。

  除了土地污染外,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类型已经由最初的燃煤型污染转变为燃煤—机动车—工业排放多类型污染、高负荷共存的重度复合大气污染,这是发达国家所没有经历过的新情况。更让人担忧的是,在全国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中,水质较差、极差级的比例超过一半,地下水污染正在由点向面扩展。

  “我国现在正处于重污染阶段,传统污染问题和新问题交织。如果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环境形势将面临巨大挑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孟伟说。

  治污用重典,降低污染环境定罪门槛

  鉴于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各界人士及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行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的威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该修正案以“污染环境罪”取代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将原来规定的 “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从而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只要有行为发生就可以定罪,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但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空窗期”。

  此次新的司法解释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废物等,为从严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具有这14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解读新的司法解释时说,过去污染环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入罪;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新的司法解释也将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环境污染危害结果不是立即可见,许多行为结果带有滞后性,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起诉很难,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这一点非常突出地表现出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的降低。

  “两高”的重典治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与赞誉,还有专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更大的进步是相应地降低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防渎职犯罪,若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将问责官员。 “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

  长期以来,环境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没办法对抗地方政府的“GDP冲动”,对于一些涉污的大企业、大项目不敢干预。但是有了这个环境监察失职罪的压力,就必然会强制他们去干预。

  落实是关键,仍需完善环境法制建设

  但也有专家指出,对《解释》将要达到的效果,不能过于乐观。毫无疑问,《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治理污染有法难依的问题,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然是个问题,甚至是个更难的问题。要把《解释》的立法精神贯彻到底,目前来看,我们急需一支精干强悍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要敢于触碰老虎尾巴,要有敢于为了保卫环境而勇于牺牲的精神。

  特别是地方政府能否真正落实《解释》,至关重要。对地方政府来说,要根治环境污染问题,更需要“革自己的命”,下决心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拓展经济发展路径,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这需要巨大的魄力,因为经济的转型升级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大量的时间与投入。

  只有纸面上的规定变成实际的行动,遏制污染才不至于成为空话。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趋于完善。

  可喜的是,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环保执法有望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据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其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去年8月下旬,《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经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如今环境保护法(草案)形成了一些新的突破,比如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对其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意味着罚款有望突破100万元的最高纪录,让环保执法强硬起来。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采访中许多专家表示,期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时,能够非常明确地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进行环境绩效考核,将环境绩效与政府官员的升迁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这样,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我国的环境状况才有望真正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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