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由“中欧环境治理-中国西部环境维权能力建设”项目组、中国政法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共同举办,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承办的“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救济:立法与司法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就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救济问题、环境侵权责任问题、环境侵权诉讼展开了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副教授庄敬华提出,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加害人的排污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故意违法,都承担环境污染责任。这样的制度不利于打击故意违法排污行为,如果对于那些故意污染环境的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惩罚,而且对其他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环境污染受害人属于弱势群体,维权艰难,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也仅限于在申请救济时有证据证明的已有损害的赔偿,不包括潜在的损害。如果采用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比其实际损害更多的赔偿。
此外,环境污染损害常常导致大规模侵权,为了社会稳定,往往是政府先赔,而受害人拿到钱后经常表示不愿意再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胜诉后得到的仅是金额较少的补偿性赔偿。如果采用惩罚性赔偿,受害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主动提起诉讼,可以将胜诉后获得的赔偿用于还政府垫付的钱,避免政府为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埋单”。
针对潜在损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副教授于文轩认为,美国关于工作年限缩减和家务服务损失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借鉴。这样的制度设计规定,如果发生永久性伤残,即涉及寿命年限问题,相应地需要考虑工作年限缩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寿命表”,其中的寿命年限与未来的医疗费用、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有关;司法审判中有时还会采用“工作年限表”,用以衡量未来收入的减损。
在美国,许多州将家务服务损失列入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范围。在具体计算方法上,一般采用替代价值法,家务服务被分为若干类别,并确定每周进行家务服务的小时数。每小时的费用标准按照所在社区的一般市场标准计算,每个人在家中提供的服务因家庭中孩子的数量、年龄和父母的年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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