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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 吹散污染阴霾需疾风
2013-07-11 08:52:51 来源:法制网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此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环保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时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提出了诸多意见。记者将委员们的意见基本归为6类。

损害赔偿时效3年太短

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对此,多名委员提出异议。

陈吉宁委员认为,环境的大量污染是长期的,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需要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如果只是3年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大规模、应急的排放才能符合这个要求,才能被起诉,而长期污染排放却无法被起诉,因此建议对时效规定进行修改。

洪毅委员认为,3年诉讼时效不利于国家的长远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个责任应该长期追究。

寸敏委员举例说:“上世纪50年代日本著名的‘水俣病’,从1953年发现有人出现相关症状开始,直到1993年才完成对最后一名受害者的赔偿,耗时近40年。相较而言,我们规定3年的诉讼期限太短。”

环保部门不负责要严惩

姚建年委员认为,现在社会上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整个环境标准的制定、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最近新闻上有很多关于环保方面的负面报道,反映出有的地方环保部门在监督方面失职。而在严查企业违规污染排放问题上,有的环保部门甚至起到了通风报信的消极作用。一旦要检查了,就通知企业赶快把排污装置运转起来,检查完后就把装置关掉。

因此,草案应加大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督责任的规定,对跟企业或者利益方合作起来破坏环境的行为,应该在草案里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土壤污染的责任不在农民

草案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用及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和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对此,包克辛委员认为,该规定针对的主体是农民,但把土壤污染的责任推给农民严重不妥。农民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镉大米”事件,让农民的水稻卖不出去了。他们怎么知道所用的化肥、农药和灌溉水中有这些污染物质?因此,草案中应增加“限制或禁止较高重金属含量的农药、化肥和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销售”的条款,从而要求政府从上游管起,而不应该把责任全部推给农民。

 草案应具刚性要求和措施

审议中,多位委员提出草案应该增加体现刚性的要求和措施。

徐建中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难点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力度。他说,现在空气、水、辐射等环境污染问题非常突出。人们出门怕雾霾,喝水怕污染,装修怕辐射,这样的问题大家天天忧、经常讲,而这次草案中对这些问题的防治涉及不够,缺少具体的刚性要求和措施。

谢小军委员提出,大家对PM2.5有这么大的意见,有没有相关针对性的规定?大气污染或者大气质量降低,有工业污染、城市污染的原因,也有自然生态环境恶化,比如沙漠化的原因。因此,需对空气、水等几大部类应该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作一个明确表述。

廖晓军委员也提出应根据能细则细的原则,将当前老百姓最关心的,比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医疗垃圾污染、重金属污染、电子污染等问题,通过法律进行约束,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李景田委员认为,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仅仅这一句话还不够,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执行也比较难。他建议逐步充实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法律上对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再做进一步细化。

孙大发委员也提出要将此规定制定得更具体些,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为以后出台相关细则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他指出,由于生态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直缺乏顶层设计,一定程度上导致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得不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因此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却没有依法得到补偿,因此这些地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呼声一直很高。

要将环境污染的原因说清楚

吕祖善委员指出,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意见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我们要反思原因究竟在哪里。要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写进法律,让这部法律针对性更强,操作性更强、更有效。

吕祖善指出,反思当前环境污染之所以存在这样严重的问题,是三个“不”造成的,即不严、不强、不透明。所谓不严,是法不严,执法更不严。现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本原因还是发展与环境的矛盾。相当多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原因是为了保经济增长速度,盲目拉项目、搞投资,而这些项目究竟有多大污染是次要的,有的甚至根本不考虑。

所谓不强,是我们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不强,包括手段、措施、标准不强。比如水污染问题,尽管企业达标排放,但水的质量仍是劣5类,长期大量劣5类水排放到河里,流域水质怎么会好呢?比如说空气质量问题,有的化工厂周边气味很难闻,结果环保部门讲排放的气体是达标的。可老百姓一年365天在旁边居住,怎么能没意见?现在北京的空气质量问题也是这个原因。不是说达标就不污染,到了环境容量不容许承载时,即使达标也不能再排放了。

所谓不透明,这是最根本的,就是环境状况不透明。我们敢不敢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状况向社会公布?我们好像还没有这个决心。现在草案上写着考核的状况向社会公布,但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把空气质量、水质量、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天排放状况公布。另外,污染排放较大的项目在建设之前敢不敢向人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光靠一个部门、光靠政府来把握是不够的,还得依靠人大、政协的监督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我觉得把这个写进草案,比什么考核,比罚款5万元、10万元效果不知道要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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