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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区域空气出现严重污染时停驶三成公务车
2013-08-14 10:36:40 来源:羊城晚报
13日,广东省环保厅制定并公布《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应急预案,省长将作为空气污染应急小组第一负责人,珠三角区域城市空气出现重度污染时,将采取禁止明火烧烤、公务车停开等强制措施。当出现严重污染时,除了上述措施,还将强制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改用应急专用优质煤。

  珠三角地区经常出现类似污染天气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报道:13日,广东省环保厅制定并公布《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应急预案,省长将作为空气污染应急小组第一负责人,珠三角区域城市空气出现重度污染时,将采取禁止明火烧烤、公务车停开等强制措施。当出现严重污染时,除了上述措施,还将强制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改用应急专用优质煤。
根据征求意见稿,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污染,具体是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当空气污染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预案启动。

珠三角城市大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两级。重度污染是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是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

三个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重度或者严重污染,即为区域重度污染或者严重污染。当出现区域重度污染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区域Ⅱ级预警,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预警颜色为橙色。当出现区域严重污染时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启动区域I级预警,启动Ⅰ级预警响应,预警颜色为红色。

区域重度污染天气,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有:片区内的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15%。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以上;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禁止露天直接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严禁明火烧烤。

区域严重污染时,政府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污染大户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首先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已上脱硝机组要保证满负荷运行,并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列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对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企业实行停产处理;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片区内的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对未划定高排放车、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区域实行临时高排放车、货车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该片区行驶。

同时,区域严重污染天气下,建筑、市政及拆迁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一律立即停工,部分重点工矿企业立即采取临时限产限排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继续严禁明火烧烤。

羊城晚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目前珠三角还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区域重度污染天气以及严重污染天气。从2012年至今监测显示,仅有佛山、中山等城市个别地区出现重度污染,没有形成区域性重污染。

 

省长为应急领导机构第一负责人

应急预案实施的领导机构上,由广东省政府牵头成立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省长担任,为第一负责人。副组长为分管副省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各地级以上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同时还要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支撑与技术指导。

省大气环境首席专家、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钟流举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政府要按照首先是告知,其次倡导,最后减排思路,根据预案进行应对,应急预案中最需要的是告知群众,目前做得还不够,政府需要在更多的媒体上发公告,倡导市民企业节能减排少污染。

另外,为准确预报空气污染,此次征求意见稿表示,珠江三角洲地区建设监测点位扩大到郊区或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区域内所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应当按照环境质量新标准的要求,增设PM2.5和臭氧的监测项目,并做好日常运维工作。

同时,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大气重污染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如何执行

收到信息即行预判

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预案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判,启动城市相应预警,并及时将本辖区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上报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

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地市大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潜势分析,预判已经达到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按预警级别发布预警。根据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建议,适时启动区域Ⅱ级或Ⅰ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根据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预测及气象条件分析,可以解除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经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宣布解除。(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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