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声音
市民樊女士反映:5月19日,我路过汶水路45号雅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意进去看看。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介下,我相中了一款报价12万元的斯柯达明锐轿车。但我现金不足,销售员说:公司可代办贷款,手续费500元。于是我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并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备注中有这样一条:“若新车无问题,购车预付款不退;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贷款不成,贷款手续费500元不退。 ”当天我即着手办理贷款所需文件,但因种种原因短时间内无法办出。次日我赶到雅卡公司,告诉他们我无法贷款,购车计划暂缓,愿支付500元手续费,请公司归还我4500元。可该公司依据合同备注条款,拒绝退还预付款。
记者随访
记者联系到雅卡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和樊女士已签订了销售合同,说明只要车辆不存在问题,即使贷款不成功,她也应支付余款将车子买下。同时强调,公司已为樊女士定购了一辆新车,但她突然中止合约,属于违约,预付款自然不能退还,而且目前车子还在店内,公司也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雅卡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专家认为,该合同本身已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纯属单方面制定的免责条款,应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他分析说,“备注”中“若因个人原因贷款不成,贷款手续费500元不退”条款,说明公司自身已预判到客户贷款可能存在风险,购车会受到影响,那么在尚未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公司先期定购新车,就该自己也做好风险承担的准备。此外,购车分合约、贷款、定购、交车等流程,前一项程序尚未完成,客户为何要承担后一项流程造成的损失?
消保专家同时指出,樊女士是与雅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而雅卡是品牌4S店的二级经销商,消费者与二级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内容,4S店不一定认可,因此,一旦牵涉到车辆维修、保养等后期工作,容易发生纠纷。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近年的汽车消费投诉中,“因合同条约出现纠纷”呈递增态势,约占30%左右。去年底,市消保委对31家知名汽车企业的销售合同进行了调查,显示除单方面制定免责条款外,权利义务不对等、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条款名列前茅。采取统一的合同格式或许可消除这种不对等的权责关系,但因牵涉部门众多,无强制性规定,统一合同推行并不顺畅。
在此,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务必货比三家,看清合同条款,切忌冲动酿成损失。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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