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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10-09-07 00:00:00 来源:商务信用
商务部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 贸促会 企业联合会 消费者协会
 
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 活动的通知
 
商秩发[201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开展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诚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宣传效果逐渐显现,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推进工作,经各部门认真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二、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五)2009年我国商务、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2009年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三、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系统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宣传、价格、工业信息化、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中央及地方有关新闻媒体要积极地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报道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五)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http://www.12312.gov.cn/]。
      (六)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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