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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禁带酒水等格式条款无效
2014-02-18 10:53:26 来源:青岛财经网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会强认为,餐饮行业中禁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是在餐饮企业与消费者服务合同中添加的格式条款。
餐饮业禁带酒水等格式条款无效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会强认为,餐饮行业中禁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是在餐饮企业与消费者服务合同中添加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到餐饮企业消费是消费者与餐饮企业订立并履行服务合同的行为,消费者和餐饮企业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均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具备服务提供方预先拟定及预先拟定时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的特点。餐饮企业禁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的要求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田会强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上述规定说明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禁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的做法限制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青岛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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