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赞!即可享受全程四天三夜免费旅行。给自己的心情放个假!转发此条到朋友圈并且积攒218个点赞,就可获赠一个免费旅游的名额”……看到这样的信息,你会不动心吗?举手之劳成人之美,轻松点赞白得实惠。日前,记者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了这样的信息,于是不假思索点赞,结果“中招”了。
朋友圈成了生意圈,微信代购营销乱象丛生
随着愈来愈多的手机用户使用微信,分享和关注朋友的生活点滴,微信营销被更多人所接受。不少“精明”的商家看到了商机,通过微信集赞的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成为了商家营销的新渠道。这些集赞活动信息的发布者涉及旅游、餐饮、娱乐、健身、汽车、房地产等诸多行业。商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向微信用户推送集赞送礼活动的详细信息,消费者只需将活动帖分享到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中,当被点赞的次数达到商家规定的数量时,再截图发送给商家,便可获得相应的礼品赠送或者优惠。
祝小姐就是“集赞控”。从今年1月开始,她先后参加过多次集赞、点赞活动,好几次领到了礼品。“刚开始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集赞,集满点赞之后,还真在商家那里领到了礼物,有自助餐券、电影票、手机充电器等。”祝小姐说。
当然,也有很多消费者觉得集赞活动不靠谱,甚至对此类活动很反感。“点赞不一定能换得好礼,可能会被商家宣传噱头所忽悠,甚至落入欺诈陷阱。”一位消费者说。
消费者张女士在微信上看到某置业公司发的集赞活动广告,想着动动手指的工夫,也不需要花钱,便参与了活动。她集满了所需点赞数量,并将点赞截屏与转发记录发到该置业公司官方微信公共平台,很快她在该公司公布的中奖名单中看到自己的名字。但当她到该公司领取奖品时,却被告知奖品已经发放完毕,不再补发了。
不仅是集赞活动,动辄几百上千元名牌女装、鞋帽,几千元的普拉达包、爱马仕丝巾……微信朋友圈里还涌现出各式各样的奢侈品推销广告。在这些眼花缭乱的奢侈品中,很多都是高仿货,因为相关部门对实体店和网店管理很严格,微信平台便成了这些假货的“避风港”。
记者在微信上通过查找公众号搜索奢侈品,大牌、顶级、定制、代购等词语令人目不暇接。这些微信商家“服务周到”,为方便购买者送礼,还专门提供鉴定书和发票。
目前,在微信开店门槛很低,只需注册一个账号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实名制。一位曾在微信上“吃亏”的网友坦言,微信逐渐沦为假货销售的“天堂”。她曾通过一位陌生微信好友买过名牌鞋,可钱汇过去后,就再也找不到这个微信好友了,她换了个登录名继续查找,才知道这个“好友”早已将自己“拉黑”,并改了网名重新猎取新顾客。
微信营销,馅饼还是陷阱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微信用户越来越多。据腾讯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国内外月活跃用户已经超过2.7亿人,遍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天超过亿次的信息交互,公众账号在最近15个月内,增长到200多万个。这些惊人的数字,足以使微信成为众多商家眼中的富矿。
微信集赞活动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有些商家通过发布集赞活动的营销信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获得数万人的关注。微信朋友圈已成为商家网络营销的新阵地,但仍有不少消费者发现集赞活动藏着猫腻。许多消费者兴致勃勃地点赞后,在兑奖时却遇到了奖品设定消费门槛、奖品设置不透明等问题。一些消费者在期待“天上掉馅饼”的时候,却不留神掉进了商家的陷阱。
记者调查发现,商家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些模糊性的语言,隐瞒了礼品数量、活动限制等事实。礼品价值较高的活动很容易被商家设立门槛。如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微信中声称集齐100个点赞就送演唱会门票,吸引了众多年轻人争相转发。随后,该公司马上发布公告称,所有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要以抽奖的形式获得门票。
“确实有不少商家打着点赞活动的旗号欺骗消费者。”相关法律人士说,“商家承诺积攒点赞就送礼品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要约行为,微信用户认可并完成了商家指定行为的要求,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商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否则就属于违约。”
此外,商家还经常作出“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说明,这就属于霸王条款。法律人士表示,新《消法》特别规定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以声明、店堂告知等方式,作出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搞点赞送礼活动,就不能只说点赞有机会获赠品,还要注明究竟有多大机会、赠品有多少、怎么兑换奖品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活动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兑奖的个数和截止时间,那么该商家就应无限期把奖品兑换给消费者,否则就涉嫌欺诈。
规范微信营销广告,法律亟待完善
自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兴起之日,就难以摆脱假冒伪劣商品的尾随,电商代表淘宝网也曾经因为卖家售假,专门配备人力以及通过开发应用功能等手段进行监督,但至今仍无法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微信的异军突起,让商家找到了新的网络销售平台。与此同时,随着执法部门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打击微信营销中的假冒伪劣行为,也成为网络市场监管的新课题。
作为一种消费行为,手机微信用户集赞虽然没有付出资金成本,但还是付出了精力和时间,实际上已经和商家建立了消费关系。许多参与集赞的手机用户,最关心的是商家和活动的真实性,集满点赞之后是否能拿到奖品,如果商家不履行承诺,是不是涉及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业内人士表示,微信作为一种基于朋友社交的网络工具,销售方、购买方大多是朋友,即使产生纠纷也常在私下解决。况且这种营销方式还存在“知假买假”的现象,即便产品有瑕疵,消费者也不会去投诉的。微信好友一般是通过微信号、手机号、QQ号,或者扫描二维码添加,定向性很强,私人营销账号一般很难查找到。由于微信的这些特殊性,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存在很大难度,一旦卖方的商品有问题或者买方爽约,都存在消费维权无法追溯的问题。
还有法律人士指出,微信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当微信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难以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另外,微信广告发布没有设置准入门槛,在网络营销时代,微信广告发布者前一分钟在云南,一个小时后就可能在上海了,这使追查违法广告的发布源头成为监管中的一大难题。微信广告发布者还随时可以更改信息内容,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整条广告内容,使追踪广告发布者成为难点。
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针对的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营销行为还无法纳入管理当中。
工商机关相关人士表示,微信营销作为一种新鲜事物,目前营销主体堪称“零门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后很难追责。另外,微信以好友或朋友圈的形式进行传播,如发生违法行为,危害将会以几何倍增的速度迅速扩展,影响极大。当前,相关部门对微信营销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把微信营销纳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明确发布微信营销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格,让各主体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可探索建立微信营销标识制,要求所有微信营销行为必须明示其行为性质及发送者的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制,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主体,可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查处。工商、质检和消协等部门应依照《广告法》和《消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微信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维权,同时,工商、公安、通信等部门也要加强合作,加强对微信营销的监管。(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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