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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7-26 09:09:25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现将《哈尔滨市“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信办发〔20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代章)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吴中旸,电话:1379609545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方案

为帮助企业修复信用,为企业办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决定开展“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要求,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宗旨,从企业需求侧出发,开展“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源头前置承诺+期满告知提醒+政府主动代办”的一般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最快捷、最便利的“极简修复”、“秒修复”,提升企业信用意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试点对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对于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即修复”,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承诺即修复”。

三、试点范围

确定道里区、南岗区、松北区、平房区、尚志市、五常市和宾县为试点区、县(市),在本辖区开展“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推行“零”跑腿。建立源头治理机制,区、县(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即启动信用修复,同步告知行政相对人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简称“承诺书”),填报“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附件2,简称“修复表”)中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并加盖公章,无需行政相对人后续再履行其他程序。

(二)实施“零”周期。区、县(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企业履行处罚7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整“修复表”中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承诺书”“修复表”上传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提示功能,对公示期满3个月的,即时完成初审,“零”周期修复信用。

(三)实现“零”存量。区、县(市)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主动帮助企业代办,开展信用修复,避免失信公示对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影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减少失信主体数量,确保“应修尽修”,提升辖区信用水平。 

(四)确保“零”违诺。区、县(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采取谈话提醒,加强检查频次、不再适用“承诺即修复”政策等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即惩戒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2020年6月底前)。试点区、县(市)迅速组织启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

(二)全面推进(2020年7月至10月底)。按照《方案》要求,试点区、县(市)全面推进“承诺即修复”工作,创新创造,不断完善。

(三)总结推广(2020年10月底至11月底)。结合试点经验与成果,基本形成“承诺即修复”工作模式,逐步推广,有效提升全市信用建设水平,打造“哈尔滨营商环境”品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局)牵头负责统筹组织、检查督导。区、县(市)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落实。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负责细化措施,认真实施,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交流。建立试点工作指导交流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局)定期指导,并与区、县(市)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适时交流试点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试点效果。

(三)加强宣传积累。注意宣传引导,及时介绍推广“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注意总结积累,做到有制度、有文件,有措施、有成果,有数字、有亮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完成效果好的,在年度信用建设、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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