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办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办法》指出,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办法》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办法》明确,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承诺事项名称、证明内容、办理条件、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必要内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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