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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拟规定网购食品出问题由网站先赔付
2013-11-04 11:13:52 来源:北京晚报
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送审稿从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内容包括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1

禁止贴牌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

【修订草案】

今年,贴牌奶粉事件被频频曝光。《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新闻延伸】

今年,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生产、流通做出诸多类似于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国内部分洋品牌从海外市场直接进口大包装婴幼儿奶粉,然后在国内再分装,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加贴标签等“加工”方式将受到严格管控。

2

非法添加

最高处罚提至30倍

【修订草案】

此次《送审稿》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如针对非法使用添加剂、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用超保质期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罚款额度由原法中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此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送审稿》提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新闻延伸】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在民事责任、资格处罚方面,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同时还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

3

网购食品出问题

网站先行赔付

【修订草案】

《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新闻延伸】

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对网售网购食品等新的流通模式,现行《食品安全法》存在监管空白,需要完善。

《送审稿》增加了建立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条款。今后消费者在某一交易平台购买了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时,该交易平台将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之前,该交易平台需要出面,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食品企业须投保

安全责任强制险

【修订草案】

《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今后,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食品广告也得严格把关。《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送审稿》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新闻延伸】

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是今年我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强制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目前,江西省已先行试点。 综合新华社、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报道(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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