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已经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202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陕发改财金[2021]306号
前言
本规范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支撑全省信用监管改革,促进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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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及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查询和应用,适用本规范。
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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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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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3.2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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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规则
4.1 评价指标
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本指标及评分规则(见附录A)和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从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公共信用记录和履行社会责任三个维度,合理设置、调整、细化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和评分方法,不断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向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数据支撑。
4.2 信用信息的时效性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时效期间(包括法定披露期限、实际更新周期等)以内。时效期间规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使用三年。
4.3 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动态循环评分法,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自动计算生成。其中:信用评分采用千分制,满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具体划分方法及等级释义见附录B)。
4.4 信用等级控制规定
(一)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良”:
1.成立时间不满1年(按照实际登记日期计算)的;
2.有5条以下(不含5条)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虚假承诺、合同违约等)的。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中”: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重点关注名单的;
2.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虚假承诺、合同违约等)的。
(三)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差”:
1.被有关国家机关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包括失信被执行人、行业“黑名单”等)的;
2.被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
3.因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业贿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商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4.5评价结果更新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月定期更新。企业出现信用等级直接判“差”情形的,即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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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查询及应用
(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信用陕西App、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渠道和方式向本企业提供查询,或经本企业授权后向他人提供查询。
(二)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作为各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但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三)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的部门,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应当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发债审核等政务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五)金融机构经企业授权,可以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渠道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
(六)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对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状况进行分析及评价。
(七)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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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益
6.1 异议处理
企业认为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6.2 信用修复
鼓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经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作为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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