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2015年7月列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新的职业编码为:4-05-06-02),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公司作为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执行机构、国家发改委行业信用建设第三方合作机构、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备案机构,为促进各企事业单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现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审计经理等财务管理人员;
2、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工作人员;
3、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高端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征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6、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7、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
8、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经济和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9、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信用管理师(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各科均为百分制,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管理概述、企业信用政策、客户管理、企业信用风险转移、征信工作原理与准则、资信评级、专业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法律法规等
2、《一级技能操作》: 信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客户信用档案库建设和服务、赊销合同的设计和调整、适时调整信用政策、客户授信技术操作与管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等
3、《二级技能操作》: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赊销合同管理、客户资信分析、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证书封皮
证书页
信用管理师(二级)9800元/人;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12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等全部费用,不含交通食宿)。
(一)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注:上述"本专业"指各大专院校开设的信用管理或信用管理方向专业;"相关专业"包括工商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保险、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商业统计、金融学、财政学、税务、电子商务等。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基本情况表(一式2份本人签字)见附表1;工作年限证明(一式2份单位盖章)见附表2。
2、身份证复印件2张。
3、学历证复印件2张及原件。
4、小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
联系人:赵艳红
电 话:010-67800274
传 真:010-67801662
地 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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