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新闻  /  正文

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应上不封顶

2013-09-05 16:30:36 来源: 法制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草案一经公布,这一修改即引发广泛关注。多位专家表示,虽然草案惩罚与赔偿作用有一定改善,但惩罚力度仍显不够。

惩罚性赔偿底线与人均收入挂钩

“杀牛索鸡的困惑,还没有完全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如此表示。

刘俊海指出,惩罚力度够不够,首先要看能不能真正起到极大的制裁失信者的功能,让失信者再也不敢欺诈;其次要看是否能够极大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再次要看能否慷慨鼓励、奖励维权者;最后要看能不能起到教育全社会和市场各个方面作用。

在刘俊海看来,草案显然还不能起到以上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草案提出500元的赔偿底线不只低,而且不明智。“我认为这一额度应当与受欺诈消费者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挂钩。”刘俊海表示,不仅如此,还应清理现有法律,凡是以绝对值作为计价依据的,一律进行更改,以上年度人均收入的6个月工资作为惩罚赔偿底线,以战胜通货膨胀,使法律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草案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数仍然坚持原来消法的规定,即以价款为基数。这一点不客气地说,立法者似乎还有要保护经营者的意图在里面。公平来讲,改成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对双方来说会比较好。”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说。

苏号朋建议,为利于修改后这两款的适用,应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即这两个条款可以并用。就是说关于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这两款如果在案件中同时出现,可以并用。

应继续放大惩罚性赔偿金额额度

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经营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消费者损失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未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获得相当于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或者500元)。对此,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特别指出,这里赔偿金的参照物是“价款或服务费用”,而不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在价款或服务费用较低,而消费者的损失较高的情形下,消费者维权将得不偿失。”刘远景表示,更何况消费者可能还将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

第二种情形是,已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获得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注意,这里指的是‘两倍以下’,也就是说最高赔偿额为损失的两倍。显然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及亲属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刘远景说。

基于上述原因,刘远景认为应继续放大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额度。鉴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健全,经营者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的情形时有发生,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

“从2009年开始,我就一直主张‘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现在看来,这八个字还得加字,‘下要保底’要保什么底?保底要夯实。”刘俊海建议,“借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经验,能不能规定十倍以上?我看把‘以下’都改为‘以上’比较好。有人说十倍是不是太多了,比如200万元买套房,十倍就是2000万元。但在我看来,如果真的要使用十倍惩罚赔偿,就没有一个商家敢于欺诈了。”

刘远景建议草案针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赔偿下限,例如:针对欺诈情形,赔偿金额不低于商品价款的十倍或消费者损失的三倍(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案);针对重大过失情形,赔偿金额不低于商品价款的五倍或消费者损失的两倍;针对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赔偿金额不低于消费者损失的十倍(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

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意见不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张严方也注意到了第二款的计算方式。

“以实际损失来赔偿,这种计算标准是对原有消法的一大突破。”张严方说,“但是,就如很多专家学者所说的一样,赔偿倍数还值得商榷。食品安全法的赔偿倍数已经达到十倍,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有一个更宽或者说更具前瞻性的规定?其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是指价款而不是实际损失的十倍。可想而知,一桶奶粉的十倍是不足以赔偿一个孩子所受的损失。就是说如果是损失的十倍,可能会更严密一些。”

刘俊海则将注意力放在了“实际损失”的定义上,他指出,“所受实际损失通常是比价款要高,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在这里要明确,实际损失应当包括消费者由此遭受的各种实际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务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都应该计算在内。”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内,刘俊海给出了肯定答案。张严方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如不涉及财产只涉及精神上的问题,就不存在惩罚性赔偿,而更适用侵权行为法,消法没有必要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法制日报)

400-64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