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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面临定位之困 评:加强立法执法是关键

2013-09-05 16:45:28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昨天(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番言论突显出了消协定位之困。他说,消协一直面临法定名称不统一、性质不明确的问题。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了归类,凡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法出台时,因为“消费者协会”所用的名称对它作出了“社会团体”的定性。但1998年新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定义进行了缩限,消协这样的组织就出现了定位难。

另外,一些省市消费维权组织名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消费者委员会”等,这些名称有名实不符之嫌,容易引起误解。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为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非法组织”。由于消协组织的定性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编制、经费难以保障,人员后顾之忧严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为了保证消协组织能够准确定性、切实发挥公益职能作用,董祝礼建议草案能够将消协组织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

这一建议已经有了进展。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当中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另外,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五大修改颇受关注。我们关注的是,接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会取得哪些进步?

听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的言论,我们不禁感叹,消费者协会这些年来,自己都饱受定位不清之苦,又何来帮助消费者解困呢?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消费者协会的这种困境?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就此发表观点。

赵萍:一是消协的背景可能和人们理解的协会的确有很大的差异,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发起的,它不是公民自愿成立的。人民一般理解的协会是应该由民间人员或者公司自愿组成的,然后经费也是由这些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的,而我们消费者协会因为是国家发起的,不是公民自愿组成的,所以它经费来源应该是来自于国家的相关行政部门。

另外从登记的角度来说,如果是民间自愿发起的社团组织,那么它的职能是由章程来规定的,应该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而我们这个消费者协会,它的职能被定位成公共事务管理的团体,它是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所以人们从名称的角度来说,觉得消费者协会名与实可能是有差别的。

国外有没有类似组织,又是怎样的命运?

赵萍:国外有很多消费者的保护组织,但是它的定位可能和我们中国的消协定位是不同的。比如在美国,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边就设了消费者保护局,消费者保护局就负责基于消费者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检查是不是到位,同时还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另外一种形式是民间组织。在美国,有很多消费者的保护组织属于民间机构,比如说美国著名的三大机构,就是美国的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简称ACBC;还有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简称ACA;以及美国的消费者联盟,简称ACL。这三大组织在美国都扮演着很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但是它们都属于民间机构,和我们的消协是不同的。

在昨天进行二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当中明确:中消协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如何定义“公益性职能”?“公益性职能”的组织有哪些权利?

赵萍:我认为公益性组织有两大特点;第一个就是公益,就是为所有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为少数人提供服务的,而是为整个社会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

从国外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发展来看,至少要有两大重要的职能,一个是信息披露的职能,凡是涉及到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事件、各种案例可能会定期公布,让消费者有知情权,了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一个就是集体诉讼职能,也就是说对于出现了影响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事件,比如说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等直接影响到很多消费者利益的,或者说不是固定指向一个群体或某几个消费者的,这样的集体诉讼是由消费者组织来发起,它代表全体消费者进行维权,这就是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一个界定。

另外一个,所谓“公益”,其实更多的理解成是它不是按照市场的功能来进行资源配置的,简单来说,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这个组织的运作更多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而不是以赚钱为目的。

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消协到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赵萍:我认为消协扮演角色可能更多的还是取决于一些外部环境的配合。首先,目前从我们国家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说,我们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个法律。实际上我们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更多的是从最近这些年才开始关注的,因此我们的法律制定相对滞后。对于消协来说,维权无法可依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更多的是依据于法理,但是光有理论是不够的,可能光有道德也是不够的。另外,我们应该有相应的组织,除了消协之外,政府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保护组织,应该和消协联合起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国外,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多地方会设立小额法庭,因为消费者权益涉及的诉讼标的可能是非常小的,如果要和其他的商业案件放在一起进行法律判决的话,可能就会受到歧视,人们只会重视大额的案件。所以除了法律还有政府机构的配合之外,设立小额法庭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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