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也能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将大大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1.6万亿元,2012年达到约2万亿元。2012年我国外贸增速为6.2%,而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同比增速超过25%。专家预计,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会继续扩大,同比增速将达到30%左右。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为此,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等。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政策是对《意见》中税收政策的具体落实。
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小额对外贸易活动,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运送货物,出口数量较多但金额较小。过去,这部分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此次发布的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政策明确,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这将有利于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自建电商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来拓展出口业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向记者表示。
对数量众多、出口额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进行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以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为例,2012年,该平台活跃着8万多个国内供应商,约占全国外贸出口企业的5%,创造了1.3万亿元出口额,相当于全国中小企业外贸出口总额的20%。白景明说:“而退免税政策的出台将会促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尤其是小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主动进行税务登记、报关等,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它们的规范和管理。”(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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