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的通行证,法治是国家的座右铭。“税务部门将加大涉税信息共享力度,加大税收社会共治力度,加大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力度,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这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税务机关如何治理逃税“老赖”,推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做出的坚定表态。
2016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与33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较2014年12月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等20个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相比,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
据统计,2015年1月~2017年2月,各级税务机关向联合惩戒单位推送税收“黑名单”3506件。这些“黑名单”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受到了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严管措施,并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了参与联合惩戒单位的严格管理和限制。
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2016年4月,税务总局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给违法企业以亡羊补牢的改过机会。截至2017年1月,共有739户“黑名单”当事企业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48.4亿元后,从“黑名单”公布栏中撤出。
据了解,为方便公众查询,2016年12月,税务总局全面升级了门户网站“黑名单”公布栏,实现了直接展示具体“黑名单”信息和链接各省门户网站公布栏的突破。查询者登录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黑名单”公布栏,即可查看全国税务机关公布的“黑名单”案件。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税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教授指出,毫无疑问,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在参与联合惩戒各方共同努力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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