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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为了让每个人坚守诚信
2017-09-06 08:56:02 来源:长江网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是“一棒子把人打死”,而是可以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一旦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就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9月4日,《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包括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等在内的四种行为,均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报告》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会发布。

“民无信不立”,“诚信为人之本”。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从很大程度上讲,与人们的诚信关系密不可分。在当下,诚信机制建设,更是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将公众的诚信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社会公众的诚信建设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自觉的学习养成,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倡导和推进公众诚信建设时,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激励和惩戒并用。当下建立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这样的一种办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最大的特点。自国务院2016年5月印发《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后,近两年,中央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为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根据。据《报告》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在国家层面发布了9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和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的建立,不仅对失信者有了惩戒的政策依据,而且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教育公众,诚信对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工作方方面面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我们准备好了吗?笔者以为,作为普通公众,对待诚信,还是应该有高度的自觉才行,不可轻视,更不可马虎,不当回事。公众作为一个社会人,或许你一次机场闹事,或是一次“到此一游”,就可能被列入了失信名单,一旦如此,就会“处处受限”。

好就好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是“一棒子把人打死”,而是可以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一旦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就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坚守诚信,做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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