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常州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2日印发并实施的《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该《实施办法》是全省人社系统第一个有关信用奖惩的综合性文件,明确了常州人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界定了三类守信行为和十类失信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奖惩办法。守信行为主要包括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近2年内,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依法不予立案,且未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保障信用分类被定为A类的;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守信行为的其他情形。对守信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二是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三是在公共传播媒体上对守信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评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四是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优先安排扶持措施或者加大扶持力度;五是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六是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七是在特殊工时、劳务派遣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给予优先准入,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给予最多三年的有效期;八是在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时给予优先准入;九是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在现有下浮比例基础上再下浮10%。
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情况:一是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二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申报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是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四是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五是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不配合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稽核或者审计,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六是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是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八是重点职业人群在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公务员或行政职业岗位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是社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失信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对失信行为,根据失信行为等级,一般失信行为可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惩戒。如收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较重失信行为实行以下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管理是: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不给予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先评优;对医保定点等单位不予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对已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的予以解除;个人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自然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第二十三条、《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第十九条予以惩戒。
同时,被认定为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作为全省人社系统出台的第一份有关信用奖惩的综合性文件,《实施办法》具有适用范围全覆盖、有奖有惩全公开、分层界定全透明和失信惩戒全联通这四大特点。”常州市人社局副局长任洪兴表示:“《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为推动新政落地,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督查考核,同时开展全方位宣传,深入解读政策,扩大政策影响力,促进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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