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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建立互联网人身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防范创新风险
2019-09-30 09:42:02 来源:澎湃新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术和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和担保增信体系建设、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货币财税政策激励、弥补制度短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各项举措。

9月29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下称《报告》),展示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最新数据成果,总结了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各类市场主体在增加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供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术和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和担保增信体系建设、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货币财税政策激励、弥补制度短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各项举措。

《报告》提出,研究修订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以统一监管规则、防范风险为根本任务,秉持审慎包容理念,稳步推进配套制度完善,逐步构建立体化、系统化,具有前瞻性、动态调整的开放性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持续优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供给机构,防范创新风险。

2019年2月,银保监会曾向人身险公司下发通知,开展互联网业务专项调研。根据通知,银保监会拟通过专题调研,全面了解近年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发展情况。其中,重点关注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结构变化、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等。

在此次调研中,银保监会便提及“互联网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具体来看,包括四点内容,分别为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否应实行准入监管,即根据产品属性特点选择部分支持在线销售;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分级分类监管的态度和具体制度建议;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资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建议;哪些产品应列入互联网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及其理由。

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从数据来看,2018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为1905亿元。其中,保险公司的自营平台占30%,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经营的占70%。

不过,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等风险问题。

5月26日,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保险之夜”上表示,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行一个重点的研究,包括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也将及时得到更新,未来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姜波还谈到,中国有一句古话叫“舟已行矣,而剑不行”,并不是说舟不存在了,剑不存在了,因为保险的风险还是存在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像保险的属性、风险的承担和分散对消费者的保护,各个机构需要持牌,这些都是基本的原则是不会变的,只不过形态发生变化,在互联网这块要跟随他们发生一个变化。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为原保监会于2015年7月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文称,正在加快《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上述《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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