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又来了一位要求劳动仲裁的“老面孔”廖某,他反映与新余市某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学校未按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学校支付其二倍工资,赔偿其因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共计79,940元。这已经是廖某第三次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了,他提出的仲裁请求与前两次如出一辙。
近年来,随着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劳动者利用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漏洞进行“劳务碰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据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近年来,类似廖某这样利用用工单位管理的漏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和赔偿的人员不在少数。有的进行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尝到了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赔偿的甜头,于是派生了这种职业。个别不良劳动者,以仲裁或诉讼为目的,专门选择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为其“跳槽”的载体,不断变更工作单位,频繁提起“碰瓷式” 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谋取利益,影响极其恶劣。
“劳务碰瓷” 是指劳务市场上出现的“碰瓷”现象。主要是指一些不良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违法为名索要双倍工资。
根据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计,导致职业劳务人“碰瓷”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企业用工不规范。部分企业成立时间短、员工人数少,缺乏应有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往往存在诸多不规范用工行为,使“碰瓷式”不良劳动者有机可乘。
二是相关利益驱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给不良劳动者滥用诉权获利提供了可能,而高胜诉率及胜诉后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一般超过其正常上班收入,这是滋生“碰瓷式”不良劳动者的内在动力。
三是诉讼成本低。劳动仲裁收费的取消以及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使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低至几乎可忽略不计,谋利成本的低廉,让不良劳动者不劳而获、以小搏大的侥幸心理日益严重,造成“碰瓷式”劳动仲裁和诉讼频频发生。
如何应对职业劳务“碰瓷”?
一是企业自身要规范管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对用工管理方面开展定期的自我“体检”,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预防和减少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
二是完善行政监管。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力度,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企业防范“碰瓷式”劳动维权。
三是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使一些想通过“碰瓷”获取巨额利益的"维权"不能得逞,更不可能成为一种谋生手段。
四是强化裁审衔接机制。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碰瓷式”的案件明确裁判尺度。建立“碰瓷式”不良劳动者名册,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使企图通过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的人无法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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