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明确将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等的作为清理整治重点。
近期,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有关要求,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一是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二是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三是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四是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网络销售商品信息和互联网广告宣传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进一步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重点针对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在属地全面开展对网络商品交易(特别是互联网二手交易和拍卖平台)及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排查。对监测出的有关信息,排查后确属违法违规的,要立即责令删除商品信息或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总局还提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网络交易和广告的日常监测,保持常态打击模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 安徽省家政企业信用分等定级评价 2020/10/12
- 内蒙古呼和浩特:开展“信用社区”“诚信居民”“道德银行”建设活动 2020/10/12
-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2020/10/12
- 复苏、智慧、诚信——三个关键词透视国庆中秋假期云南旅游市场 2020/10/10
- 安徽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2020/10/10
- 我国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纪...
- 2020年将加快《社会信用法》立法工...
- 信用时代 鉴往知来—国富泰2019年...
-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政策梳...
- 第八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在京成功举...
-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 《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
-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 第八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即将在京召...
- 《信用修复机制》政策梳理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商务诚信论坛暨第二次...
- 2019年两会“信”相关
- 信用生活 奋进中国
- 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多重要?这些法律草...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
-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
- 诚信建设万里行
- 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