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失信惩戒工作备受社会关注。“目前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但失信惩戒名单管理、部门业务协调、失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权责边界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表示,下一步应加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惩戒实施程序,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
刘峰表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具有紧迫性及重要性。首先,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根本性要求,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失信惩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可以实现分步骤实现构建社会信用法制阶段性目标。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应用导向、立法先行”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原则,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其次,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法制。目前规范失信惩戒行为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制定《失信惩戒条例》,不仅可以填补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空白,也可以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行为。再次,失信惩戒工作政出多门、惩戒方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失信惩戒行为法律规范来厘清。
刘峰认为,应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对于失信惩戒亟须规范的问题,第一步应通过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来实现,待制定、颁行《社会信用法》条件具备时,再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社会信用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失信惩戒条例》尽快纳入立法计划,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开展失信惩戒政策、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收集与失信惩戒相关主体的法律诉求,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他说道。
在刘峰看来,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应当明确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在指导思想上,要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成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要求,以法规形式巩固各行各业失信惩戒的成果,明晰相关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对失信、失信惩戒、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作出权威性规范,以法规形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失信惩戒的法治化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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