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温家宝总理在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重申:“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关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任务、作用,其基本构架已逐步形成共识,但在建设思路、工作着力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就几个相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概念和内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温家宝总理也曾经指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很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可见,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它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传播等功能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达到惩戒失信、鼓励守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其基本架构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社会信用活动和信用监管体系四个方面;其运行机制包括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供求、依据信用的惩戒和褒扬机制三项内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企业、个人和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呈现出以下特点:在内容上,从传统的道德领域转向诚信教育与制度建设并重。在范围上,从传统的信贷领域扩大到包括整个金融在内的贸易、投资等全部经济领域。在方式上,从政府推动为主转变为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注意运用市场力量去约束和规范经济行为。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深得民心,并已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实际行动。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和任务
信用体系具有极强的社会性。要求我们既要充分考虑经济体制、法律法规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基础,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出发,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关键是要正确分析和认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明确任务,探索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制度是伴随其市场经济发展自然长成的。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法规都比较健全,还有大量的社会规范和中介自律来校准人们的行为。在这种环境中,信用缺失对于任何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想象的,违规者不但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还会受到行为方面的限制,要付出沉重代价,以至于无法在社会立足。社会成员的诚信问题已不是主要矛盾,尽管还有安然、安达信等事件发生,但就社会总体而言,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通过商业化的运作系统,帮助企业和个人规避商业及金融信用风险。由于他们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社会信用状况能够沿着良性轨道发展,已经进入了信用社会。
相比之下,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而且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经济生活中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大量存在。同时,在金融、保险、电信服务、社保等高风险行业,及在商务活动、消费信贷等领域,商业信用风险防范问题日渐突出,大量的信用服务需求应运而生。所以,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面临着信用建设社会基础薄弱和信用需求迅速增长的矛盾,需要同时解决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和商业信用风险防范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起步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当放在倡导诚实守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形成有效约束机制这一战略层面上,着眼于构建一个社会系统。当务之急是加大基础建设力度,把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来。构建这样庞大的一个体系,从操作上看,需要从各行业、各地区做起,尤其是要通过试点摸索经验,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制定标准,最终实现全国的联网。
三、进一步明确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思路
培育信用需求,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的经验看,由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涉及交易双方利益而较少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或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多已形成竞争性的信用市场,主要通过第三方商业机构或以协会服务会员的方式提供信用服务。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从而明确了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我们理解就是要培育有限竞争的信用服务市场。
所谓的竞争性信用市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主体具有自发的信用需求;企业和协会能够及时提供足量、准确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服务企业之间存在有效竞争。目前,我国信用市场本身发育程度很低;信用服务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能力有限;企业的信用信息需求较小,自发性不足(目前主要集中在金融、消费信贷部门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行业组织发展滞后。这已经成为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瓶颈。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信用的主体。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首先是要培育信用需求,引导并推动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要明确信用服务主体和行业的性质,以利于其健康发展。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需要,多数专家都认为,征信主体应是经政府特许,依法开展专业征信服务活动的企业,它属于带有特殊性质的信息咨询服务行业。这类企业,不应由政府部门主办。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提供信用信息的公共服务,制定相关法规,实行行业监管。当前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在侧重发展信贷征信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发展社会性的商业化征信服务。在征信服务主体上,既要严格市场准入,又要适度竞争,避免出现垄断现象。
四、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工作力度
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配套条件要求高,目前制约因素很多,任务十分繁重。因此,不能一开始就求快求全,导致欲速不达;也不能等基本条件都具备了再起步,以致坐失良机。必须从总体上设计、由重点领域起步,抓好环境配套,确保协调推进。当务之急,是要大力加强基础工作。这些基础工作既涉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也涉及诚信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提供信用公共服务等。
建立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与合理使用范围,为公众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各部门应带头依法公开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合理界定信用信息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的边界,制定出信用信息的公开、采集、加工和使用规范。
建立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及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措施,打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失信违法现象,约束商业活动主体遵纪守法,让守信者得到利益,让失信者付出代价,改善社会整体信用状况。
要加强企业和行业的信用制度和诚信机制建设,组织和推动地方和行业试点,加快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信用管理服务行业。
加强信用道德规范和信用知识教育,既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又要大力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专业知识,开展各种层次的信用管理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 信用评级影响力要靠诚信积累 2011/08/16
- 商业信用评级呼唤社会公信力 2012/05/07
- 信用评级 市场的必然趋势 2011/07/12
- 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2011/10/17
- 人民日报:信用评级 重在公信力 2011/10/08
- 中债蔡国喜表示中国评级业面临发展有利时机 2011/11/02
- 国资委、商务部:企业要尽早“上”信用保险 2011/11/02
- 商务部要求电子商务等领域企业要率先实行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 2011/11/25
- BCP信用认证开启商务信用公信力 2012/05/07
- 广西启动“信用示范县”创建活动 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