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哪些是信用信息?如何规范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各信用平台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2月27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聚焦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活动,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信用体系涵盖面广,立法究竟要管多大的范围,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难题。条例(草案)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在此基础上明确,信用信息是与守法、履约状况关联的客观记录,而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
为了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经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每年发布一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目录要求及时提供信息,未纳入目录的信息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条例(草案)划定了市场行为的“底线”,指明禁止采集的范围,“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自然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他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上海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条例(草案)将是信用平台定位为三个“枢纽”:对接国家信用总平台的枢纽;对接国家各条线平台(央行、海关等)的枢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市信用平台对法人库、人口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起到枢纽联通的作用,由此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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