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以促其尽快履约的信息,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手机彩铃内容为:“你拨打的机主已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登封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这个彩铃“老赖”自己取消不了,只有履行完法院判决,由法院出具手续方可恢复正常。
从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已有失信被执行人向登封法院称:“今天周末你们上班不?我马上还钱,我快受不了了,你们赶快给我彩铃下了吧!”据称,该办法有望在试点后在某些省份全面铺开。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这样做合法吗?著名法律学者何兵教授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只有查封、冻结、划拨、拘留、判刑,法院不能想起一出是一出;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受宪法保护,且手机运营商与客户是合同关系,法院无权强行植入彩铃。
何兵教授的说法有一定道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统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确实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再不行还可司法拘留15日以下,或者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该法2012年修订时增加了执行法院可“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内容。
为了落实新措施,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范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因此,登封法院和张店法院等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那样的彩铃,也不是师出无名。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然规定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向全社会公布,那么也完全可以向其中与失信被执行人有通讯联系的人定向公布。
登封法院和张店法院等“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的执行措施,其创新之处正在于,将执行法院通常所作的大面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整为向所有同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通讯联系的亲朋好友公布,针对性极强,大大“压缩老赖活动空间,让其在朋友圈丢尽脸面,无处躲藏”,让其“赖名远扬”,这种特殊威慑力是惊人的。
总之,既然法律赋予了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权,赋予了有关单位包括电信部门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在这个基础上所作的“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的创新,就没有滥用职权问题。当然,执行法院应查清为真正有钱不还的“老赖”才可使用,否则便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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