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连云港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连云港市将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合奖惩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根据《实施办法》,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其中,人民法院要依法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连云港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连云港市将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连云港市信用办负责将法院上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合奖惩系统,实现信息自动交换、应用、反馈。各部门、行业要力争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
要合理开展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与救济。根据规定,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是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失信被执行人对惩戒措施持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惩戒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惩戒的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
信用失信将影响个人从业和任职。根据规定,连云港市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行业准入的限期措施,并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享受优惠政策、荣誉、特殊市场、高消费进行限制。以高端消费为例,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不能乘飞机、列车软卧、动车,还将被限制出境旅游,并不能在星级旅游度假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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