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从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出台,到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等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再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日趋完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作为我国信用建设新的顶层设计,其首次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具体化措施。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信用立法亟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呈现一定程度碎片化,很多领域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失信现象。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尤其是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而言,从战略高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既是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构成,又是维护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信用制度有效降低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如前期的信息搜集、缔约过程中的反复谈判、交易进行中的各类担保手段,最终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信用制度有力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对失信者的惩戒能够消除潜在的违约行为和违规心理,形成“言必信,行必果”的社会风气,进而给人们提供稳定的交易预期,维护交易秩序。
针对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痛点,《意见》提出了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机制,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大数据监管机制等,并要求监管实现依法依规和标准化,实现信息充分共享,要求大幅提升失信成本,注重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这是一个理念新、措施实、针对性强的全新顶层制度设计。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领域极其广泛,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完成的系统工程,下一步仍需各方协同、群策群力。
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信用体系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细化责任分工,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此外,要聚合政府、法院、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的力量。以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为例,过程中可能涉及法院、检察院、财政、税务、公安、人社、工商、教育等诸多部门。只有各方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才能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否则,信用监管机制的建设就可能产生支离破碎、各自为政的局面,实施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现代社会,法律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要积极推进信用领域的国家层面立法。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的《消费者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构建了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我们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可以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相对稳定并可反复适用的经验、政策上升为专门立法,使各类信用主体不敢失信、不想失信。
(作者:张世君,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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