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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余吨废强酸何以偷排湘江
2013-10-12 10:42:49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0月11日专电(记者史卫燕 阳建)2000多吨工业危险品废强酸,从长沙运至株洲后神秘失踪;490多吨被偷排至通往湘江的居民生活下水道,直接威胁下游湘潭、长沙数百万居民的饮水安全……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0月11日专电(记者史卫燕 阳建)2000多吨工业危险品废强酸,从长沙运至株洲后神秘失踪;490多吨被偷排至通往湘江的居民生活下水道,直接威胁下游湘潭、长沙数百万居民的饮水安全……

近日,这一跨区排污案在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宣判。这一案件,使近年来在很多地方暗流涌动的跨区流动性“污水贩运”问题,浮现出冰山一角。

“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合谋”

2009年开始,株洲市环保局发现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经常出现指标异常,某些数值瞬间冲至正常值的数十倍,而一二十分钟后,便恢复正常。设备显示,这种诡异的现象总是不定期地、在不同的地方出现。

这一奇怪现象一直维持了四年之久,株洲环保局百思不得其解。今年上半年,有“线人”举报,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内,一辆罐体车正偷偷向下水道排放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

记者追踪了解到,此次被抓获的非法排污槽罐车隶属于株洲市天成联运公司。从2011年开始,受株洲市佳旺化工公司的雇佣,经该公司之手从湖南省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运到株洲的废强酸约有132车,总量达2524吨。其中20车送至株洲市诚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剩余部分到株洲后“人间蒸发”。经法院查明确认,在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李洪浪、贺德意以及罐体车押运员姜建兵,偷排了490多吨废强酸至居民生活下水道。

记者了解到,东方钪业是一家没有经过环评的非法企业。另一方面,佳旺化工也是一家没有任何环保资质的公司。此次超过2500吨的废强酸,只是佳旺化工与江西、湘潭、长沙等多家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中一单买卖。

据了解,东方钪业、佳旺化工和诚桥环保从2009年开始签订一系列非法协议,将污水处理合同“层层转包”。东方钪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废强酸交由佳旺化工处理。佳旺化工随即又将所有废强酸交由诚桥环保处理。

记者从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发现,从2009年至今,东方钪业仅支付佳旺化工15万元,约等于132车废强酸从株洲运到长沙的运输费,这意味着东方钪业从未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佳旺化工随后将其中20车运至诚桥环保处理,其余的废酸不知所踪,而诚桥环保实际上没有处理含有废强酸的能力。株洲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签订的合同看,排污方、运输方、治污方难逃“共谋”嫌疑。

N只“老鼠”共斗1只“猫”

株洲是重要的化工原料生产基地,化工废料很多,流动性偷排被发现的风险小,因此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株洲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调研员郭世杰透露,流动性排污近年已形成了从生产、运输到排放的整个利益链条。由于排污范围广,这种环保局“一只猫”捉偷排者“N只老鼠”的“斗争”经常是以执法人员到了,偷排者早已逃之夭夭告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排污方式,行政监管十分薄弱,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在株洲的这起典型案例中,大量危险废物从长沙出厂到株洲排入下水道,中间经过多道程序,但监管环节的漏洞百出给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

环保部门没有掌握辖区内非法企业相关情况,是监管链条上第一个松动环节。据了解,东方钪业2009年即在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开始研发生产,2012年,工商部门违背环保“前置审批”原则让东方钪业登记注册。

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是监管链条上的第二个“失守”环节。据环保部门介绍,危险废物转移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均应按国家规定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登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但业内人士透露,这种制度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几乎形同虚设。

对环保公司监控失效,是监管链条中的第三个失守环节。“在此案中,诚桥环保公司有‘买卖环保资质’之嫌。”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区分局局长谭义君告诉记者,对于诚桥环保这种“买卖资质”的行径,环保部门很难监控。

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

近年来,流动性排污事件在各地相继涌现,对非法排污地的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危害。

尽管流动性排污危害巨大,但法律对此类犯罪的追责却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小”。在此案中,作为主犯的李洪浪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和4万罚金。

谭义君说,偷排行为本身性质十分恶劣,但目前我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量刑标准过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困难。

此外,追究刑责一般限于废强酸的直接倾倒行为人,此案中即为槽罐车司机和押运员,“要追究东方钪业、佳旺化工、诚桥环保相关负责人刑责非常困难”。换言之,直接执行人追究刑责,始作俑者却侥幸逃脱。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表示,这样的惩罚对此类事件的幕后指使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帅表示,目前我国的环境法采用满足特定结果才能追究刑责的“结果罚”,但环境违法的结果常难以量化,往往呈现间接性、隐蔽性、长远性、无法逆转等特点。

刘帅、陈战军等人建议,可从主观恶意出发,以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处罚,在环保追责中加入“行为罚”,使之更易操作、更公平。同时,在相似的环境事件中,不仅应追究直接倾倒人刑责,还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幕后主使的责任。

“环保的‘前置审批’权,是工商、环保等四个部门下达的通知中规定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企业没有环评的情况下让其登记注册了,这是不小的隐患。此外,‘转移联单制度’目前也陷入有制度、无约束的境地。”刘帅表示,研究现行的监管制度、废除不起作用的“假制度”,加强有效制度的约束力是重要课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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