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讯 消费者徐先生因东方航空公司未及时告知航班信息导致行程延误,只能自行选择其他航空公司班机飞往中转机场。对此,徐先生将东方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以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其双倍赔偿服务费。1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徐先生表示,去年8月8日,自己购买东方航空 MU5183、MU587航班机票,由北京飞经上海浦东机场转机到美国纽约,联程票价60194元(不含税及燃油费)。其中MU5183航班定于早 7:35起飞,当日9:45到达上海浦东机场,MU587航班于当日11:30起飞。当天,徐先生于6:30左右办理完联程两张登机牌并到头等舱候机室候机。约7:20,广播传来MU5183航班因调配延迟2小时起飞的消息。其间,徐先生没有接到电话或人员通知,导致其自行改乘其他公司的航班飞到上海虹桥机场后,又带行李乘出租车赶往浦东机场。其间,徐先生10余次拨打被告电话95530请求帮助,均被告以没有相关权限拒绝。过后,徐先生10余次拨打被告投诉电话95530,要求被告提供航班调配的真实情况及赔偿,对此被告并未予以配合。
徐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己在接受服务时有知情权,即可以查询该航班是否真正因调配而延误。如果不能证明延误的原因是调配,则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存有欺诈行为,应赔偿所付服务费的两倍。
被告东方航空在法庭上答辩称,其已及时主动地告知原告所称航班会有延误,并未隐瞒原告所称航班会有延误的事实。同时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原告改签最早到达上海的航班,因此其行为并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东方航空认为,其完全按照《合同法》规定来完成与原告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对此案未当庭宣判。(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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