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信用解读 > 正文
分享到:
    
央行解读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至少达二级标准
2014-02-26 10:59:58 来源:华龙网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要求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华龙网12月9日16时35分讯(记者 张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要求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是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和退出的需要,是加强对征信机构日常管理的需要。

根据三大原则制定《办法》

中央人民银行介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三大原则。首先是,《条例》授权对相关事项作出细化,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办法》是《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一方面是《条例》对征信机构设立、退出和日常管理进行了相对原则的规定,《办法》按照《条例》授权,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办法》与《条例》及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

此外,还遵循了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办法》依据《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高管人员资格进行规范,其各项要求是出于保护信息安全和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本考虑。对征信机构的市场运作方面,《办法》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对征信机构的投资主体、业务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方式、提供服务对象等均不再另设门槛,给予征信机构充分的自主经营空间。

兼顾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也是制定《办法》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办法》在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以及高管人员任免、业务开展等各个环节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时予以公示、引入专业测评机构对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测评、对个人征信机构终止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等,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征信机构的监管。

新规定 征信机构需定期统计报表违规

据悉,《办法》在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征信机构的管理措施。

《办法》对《条例》规定的征信机构上报征信业务开展情况的具体时间、报告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征信机构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定期对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测评并及时报告。

按照《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影响到征信机构健康发展、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护隐私 信用信息系统至少达二级标准

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办法》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办法》根据《条例》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对设立个人征信机构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还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其次,《办法》加强了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机构管理,对个人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后,《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机构退出过程中出现泄漏。(华龙网)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