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实现可追溯、可核查,可共享、可惩戒,不仅能大大降低信用交易成本,还能倒逼各个主体葆有信用意识。
1月18日,深圳市法制办官网发布消息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深圳将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可以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等方式统一向社会披露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详见05版)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迈出了至关重要一步。也许过不了多久,在与民意良性接洽,并回炉“重造”之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以成熟面目问世。它与我们每个人有关,意即公共信用覆盖各个领域,既立于世,谁都无法享受不被公共信用规束的特权。
小到公民个体,大到一个国家,皆须信字打头。特别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信用不可或缺;市场经济越发达,信用就越重要。对于深圳这个市场经济已较为成熟的移民城市来说,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更是富有远见和现实意义,比如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无效消耗,也能凸显规则的价值导向,使人人守信,使企业把诚信当成生命,使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致力于提升公信力。
在整个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信用居于重要位置。曾有学者认为,公共信用是政府公共性的最终体现,它是政府的履约能力以及履约行为的体现,也是民众等其他社会主体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诚哉斯言!己不正焉能正人?如果政府部门失信于民,就缺乏号召力,相反,政府守信,公民就会信任,社会信用指数也会水涨船高,所谓的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的“定盘星”,确非虚言。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三大特征。其一是可追溯性。人们常说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其实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政府部门的信用轨迹也是有迹可循,有忆可记。某年某月你做了什么不守信的事,比如你网络约车是不是经常爽约,通过核查便能一目了然。可追溯,便能建立信用系统,通过相关指数比对,测量出一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信用水平。
其二,可核查性,这就需要信用信息可共享。据相关人士介绍,市公共信用中心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记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深圳信用网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申请查询公共信用记录。可公布,才有震慑作用;可查询,才让利益相关者心中有底。当然,前提是依法依规。
其三,可惩戒性。“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守信就是最好的通行证,但是倘若失信呢,就应该付出代价,为此,就需要提高失信成本。如果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实现可追溯、可核查,可共享、可惩戒,把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信用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不仅能大大降低信用交易成本,还能倒逼各个主体葆有信用意识。
《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它的完善离不开专业力量提供智力支持,离不开公民建言献策。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尊重民意的过程,更是聚焦公共信用的过程,也是提高公民信用精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不断陶冶信用常识,不断经受信用训练,也不断有意识地以信示人,建设高度成熟的信用城市便不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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