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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征询开展电子商务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合作意向的函
2016-07-05 09:25:39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有关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要求,我委将与有关征信机构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

各有关征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有关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要求,我委将与有关征信机构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现向你们征询合作意向,有关情况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拟委托有关征信机构参与以下工作:(一)参与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二)研究提出电子商务行业的公司法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等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三)结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及“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种渠道获得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四)监测电子商务行业信用状况,及时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定期编制电子商务行业各大领域的信用报告;(五)开展交易类、平台类、社交类、支付及金融衍生类电子商务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及失信情况信用调查;(六)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拓展线下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综合信用调查;(七)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技术,推动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提供基础支撑;(八)根据电子商务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需要开展其它工作。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第十条,选择合作的征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在10个以上省(自治区)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具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四)建立独立且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站;(五)具有比较完善的征信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六)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七)其他要求的条件。

三、请有合作意向的征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基本信息;(二)营业执照副本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三)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站基本情况;(四)信用记录建设和征信报告评审等工作流程;(五)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六)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七)由其他具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本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四、请有合作意向的征信机构根据拟开展合作的内容,研究提出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于2016年7月20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和财金司。

联系人:栾婕  刘勇  685025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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