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快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加强信用记录核查和推进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完善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管理制度”等要求。
作为河南省直管县,永城市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面向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发布了《关于推进第三方信用报告使用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了推进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使用。
《通知》指出,2017年要推动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探索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产品质量、医疗卫生、中介服务、融资项目、对社会法人和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投资类企业等的日常监管事项,可参考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诚实守信是首要的前提条件。《通知》同时明确,需要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展业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积极采集、核实、录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对外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评价平台信用评价结果严重不符,以及出现严重违背信用服务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该机构使用的信用报告,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为抓好信用报告使用制度的落实,《通知》还将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使用纳入了行政问责制。《通知》规定,各社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应于每月30日前报市信用办。对没有按要求落实信用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的,市信用办将予以通报。对未查询信用记录和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出现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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