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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条例征求意见出炉 电商最高罚20万
2014-11-13 09:56:07 来源:广州日报
“今年9月~12月,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抽查1.9万个日化样品,这种监管力度、广度在之前不曾有,而且相信是多渠道抽查。”谈到新鲜出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向本报记者透露。

 本报讯 (记者涂端玉)“今年9月~12月,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抽查1.9万个日化样品,这种监管力度、广度在之前不曾有,而且相信是多渠道抽查。”谈到新鲜出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向本报记者透露。而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则认为,近期从政策到行动“双管齐下”,意味着未来日化行业将迎来格局震荡,但位列网购假货“冠军”的化妆品能否从此假冒伪劣“无所遁形”,主要不在罚款额度,而在源头、终端监督管控。


余雪玲表示,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条例》正公开征求意见,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将是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废止之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四大看点


1


网络平台监管 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违规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成为化妆品假货重灾区,此前多个知名化妆品网站或综合电商,都被曝知名化妆品为假货、没有来自官方渠道或是使用后不良反应不断。此番重点强调网络交易平台也应监督、担责,或能一定程度上打击假货泛滥,而责任“连坐”,网购假冒化妆品可索赔,或将倒逼网站严把审核关。


2


标识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试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3


最高罚款额高至10倍货值


《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其实罚款金额不是重点,罚得再高,只要利润丰厚有漏洞可钻,照样有企业愿意铤而走险。”对此,该行业观察人士提出,更有效的手段其实还是源头、流通经营环节、尤其是终端的监督管控。“落实监管,不开天价罚款单也能起作用。”


4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规定,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


“化妆品原料也是一大重点,而且有些原料颇具争议,甚至可能在某些国家可用,某些国家禁用。所以使用新原料的确要慎之又慎,用时间来检验其安全有效性。”该观察人士表示。


《条例》(征求意见稿)摘要


《条例》规定,(违规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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