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开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形成制度合力。截至2015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将922件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提供给20个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由相关单位实施有效惩戒。
据悉,截至2015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将922件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提供给20个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由相关单位实施有效惩戒,形成了多单位联手惩戒涉税失信行为的局面。
失信者面临严厉惩戒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式确立。2015年3月,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措施正式实施。
“税务机关直接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定为最差的D级,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从严审核出口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使用处罚幅度最低标准等管理措施,强化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介绍说。根据《合作备忘录》,涉税失信者将会面临严厉的内部惩戒。
不仅如此,其余20个单位的联合外部惩戒将会对违法案件当事人产生更加严厉的打击。税务机关将“黑名单”中当事人信息通报公安、法院、工商、人民银行、交通运输和海关等部门,由这些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等在内的18项惩戒措施。
“黑名单”制度显威力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到20个联合惩戒单位,相关单位已陆续落实多项惩戒措施,对违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已初见成效。
自2015年1月1日至8月26日,北京、河北、辽宁、浙江、广东、福建、海南、四川、重庆、深圳等地税务机关共对“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43人次提出边控申请,共计44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欠税被阻止出境;湖南省发改委依据省国税局提交的2户“黑名单”企业信息,对2户企业采取了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措施;湖北、北京、青岛等6家企业因担心受到联合惩戒、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主动补缴欠税合计2411万元;广西质量检验检疫局对税务机关推送的违法企业直接判定为D级企业,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其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其中2户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重新进行评定。
继续完善“黑名单”制度
目前,税收违法“黑名单”还存在案件分布不均衡、少数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层级不高和发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还将从深化部门配合、实施分类管理和完善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完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做好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20个单位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已经正式印发各地有关部门,总局也发文就落实《合作备忘录》做出了专门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总局的要求,按时、依规向相关单位推送案件信息,积极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我们将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扩大税收‘黑名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于海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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