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集意见到经过三轮“审议”,皖版食品安全条例正式成稿。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在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纳入管理范围,将分别实行登记与备案制度,并详细拟定了“三小”的食品禁入名单。同时,条例规定,网络销售食品要进行实名登记,中小学门口200米区域不得为摊贩经营活动区域。记者为读者梳理了相关重点内容,看看哪些是您关心的。
[食品“三小”]
登记和备案都是免费的
条例规定,安徽省将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要取得经营许可,“三小”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比如生产经营场所要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设施齐全、从业人员具备健康证等。
相关部门接到小作坊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颁发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而符合条件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可获得信息公示卡,卡上将载明经营者的姓名、食品品种等,须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
[校园食品安全]
中小学门口200米内禁止摆摊
条例首先对校园周边的餐饮进行限制性规定,比如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包括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如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定期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等。
[网络订餐]
网络销售食品要进行实名登记
通过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时,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要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直接向消费者配送食品的,分类、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
餐厨废弃物流向要有台账记录
为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整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严禁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收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保健品销售]
违规“会销”最高处十倍罚款
老年人经常参加的一些保健品“会销”形式饱受质疑,条例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宣传推介的内容应当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信用惩戒]
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此外,还要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食品“三小”禁入目录
食品小作坊:
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小餐饮:
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得经营的食品。逾期不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
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法律禁售的。逾期不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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