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等10种行为,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管理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管理办法》要求,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管理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广电总局加强“双11”直播管理: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2019/11/05
- 天猫保价形同虚设 消费者认为受到欺骗 2019/11/04
- 当当网与店铺口径不一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单 经BCP协调已解决 2019/11/04
- 深圳市大鹏新区将消防不良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2019/11/04
- 财政部:发行无评级欧元债彰显中国强大主权信用 2019/11/04
- 第八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即将在京召...
- 《信用修复机制》政策梳理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商务诚信论坛暨第二次...
- 2019年两会“信”相关
- 信用生活 奋进中国
- 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多重要?这些法律草...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
-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
- 诚信建设万里行
- 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联网+...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成立大会暨商务信用建...
- 聚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指导意见
- 信用助力慈善还需法治护航
- 国富泰邀您乘坐G2017高铁 201...
- “诚信春运”:让回家的路更加温暖
- 聚焦2017电商诚信新进程
- 2017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用体系建设...